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北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8月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1
冠發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西壢分行
110年6月8日
237,090元
MA0000000
北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