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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召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傳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1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74 號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於110 年1 月25日屆滿(110 年1 月24日為週日),屆 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鼎徽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9年6月30日 │31,290元 │AG一六九三六四│召廷│ │1 │劉富美 │壢分行 │ │ │三 │有限│ │ │ │ │ │ │ │公司│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