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高譜電熱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献鐘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14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11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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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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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昌機械│渣打銀行龜山分行│109 年2 月13日│94,815元 │AA0000000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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