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林裕傑
代 理 人 林政德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中附表應更正為
本件附表。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
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
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 年3 月31日110 年度除字第
50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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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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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Y─0000000│1張 │35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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