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林裕傑 代 理 人 林政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應更正為本件附表。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 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 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 年3 月31日110 年度除字第 50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1│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Y─0000000│1張 │35000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