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光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源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4日
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為
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
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3 月24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
可稽。從而,
本件聲請
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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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6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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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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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鑫城營造│第一銀行│109 年9 │2,187,021 │MA0000000 │光明國際│
│ │有限公司│北桃分行│月6 日 │元 │ │企業有限│
│ │呂芳時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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