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偉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少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9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109 年度催字第7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
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7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3日依聲請人之聲
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又上開票據
迄今無
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附卷
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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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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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臺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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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展鎰股份有限公司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109年6月16日 │85,860元 │YA0000000│偉澤│
│ │宏慶 │園分行 │ │ │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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