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李元琦
代 理 人 李元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2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屆
滿,
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
│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
├────────┼─────────────┼──┼────┤
│造隆股份有限公司│九九─NX─0000000│ 1 │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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