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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東鼎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件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件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附件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件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07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12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