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順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佳純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
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0月13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
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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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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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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