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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順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4 月8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 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0月13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 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1│雙銘工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9年8月5日 │39,447元 │FM一五九七一一 │順錩科技│ │ │白政森 │南桃園分行 │ │ │三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