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 號
聲 請 人 尹國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5 號為
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
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1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2 月24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
可稽。從而,
本件聲請
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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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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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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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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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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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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