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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 號 聲 請 人 尹國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5 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1 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2 月24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股數 │ ├──┼───────────┼────────┼───┤ │ 1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 │1,000 │ ├──┼───────────┼────────┼───┤ │ 2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 │1,000 │ ├──┼───────────┼────────┼───┤ │ 3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 │1,000 │ ├──┼───────────┼────────┼───┤ │ 4 │小人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 │2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