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蔡世銓
訴訟
代理人 蔡慶宗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7 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長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長堤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
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
第313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
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
示催告在案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
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3 月9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4 月7 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
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