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虹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浩
代 理 人 白崧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3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催字第22號
裁定公告
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支票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
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刊登
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3 月5 日屆滿,
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
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註 │
│號│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1 │虹庭建設有│聯邦銀行桃│109 年8月20日 │6,000元 │UH0000000 號│ │
│ │限公司 │園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