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華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銘毅
訴訟代理人 高立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
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
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
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卷宗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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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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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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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錦光電科技│兆豐國際商業│108年12月3日│49,000元│TT0000000 │中央印製廠│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桃興分行│ │ │ │ │
│顏銘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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