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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華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毅 訴訟代理人 高立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 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 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卷宗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 │支票附表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 ├──────┼──────┼──────┼────┼─────┼─────┤ │華錦光電科技│兆豐國際商業│108年12月3日│49,000元│TT0000000 │中央印製廠│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桃興分行│ │ │ │ │ │顏銘毅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