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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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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長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教來 訴訟代理人 趙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法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卷宗、109 年6 月9 日公告之裁定1 份 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長翰機械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9年2月15日 │60,000元 │AR0五四九三八│ │ │1 │司 黃教來 │壢分行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