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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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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事聲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53號
抗  告  人  如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事聲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111年度事聲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但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1,000元。茲依上開規定,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