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劉家模 失蹤前最後
住所:桃園市中壢區光明路二
主 文
宣告劉家模(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劉家模係民國00年0 月0 日生,現年100歲,相對人原設籍桃園市○○區○○路○段00號,然自104年5月29日去向不明,經通報為失蹤人口,
迄今仍未尋獲、亦無音信。相對人現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復
非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輔導之對象,亦無其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農保老年給付之紀錄,經中壢分局訪查均無消息,相對人未婚亦無任何親屬,並經相對人戶籍址附近之鄰長劉秀珠陳述稱沒有見過相對人,在投票人名單上有看過這個名字,但從來沒有看過本人;另有鄰居黃正雄稱相對人之前是一個人住,最後一次見到他是10幾年前等語。是可認相對人至遲自104 年5 月29日起失蹤,失蹤時相對人為80歲,失蹤迄今已逾3 年,
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
公示催告等語。
二、
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桃
園○○○○○○○○○111 年8 月16日桃市壢戶字第1110011035號函
暨檢附之相對人清查人口名冊、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失蹤人口通報公文及口卡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1年6月21日中警分防字第1110040149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1年6月16日移署資字第1110067225號
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1 年6 月20日桃社老字第1110055128號函、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11 年8 月23日桃市殯字第1110003960號函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1年6月21日中警分刑字第1110055266號函暨檢附之查訪表3紙為證。本院
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勞保網路資料查詢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均查無相對人之申辦紀錄及其名下無任何財產所得,另經本院函詢桃園○○○○○○○○○相對人之配偶、父母及子女戶籍資料,其函覆略以:查戶政資訊系統,查無失蹤人劉家模之配偶、父母及子女之戶籍資
料等語,有該所113 年1 月31日桃市壢戶字第1130001272號函在卷
可佐,復經本院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布於本院公告處,並以資訊網路公告之,有該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在卷
可稽。又經聲請人於113 年2 月2 日具狀陳報略以公示催告
期間未見有人陳報相對人行蹤,亦無相對人之音訊等語,有卷附
陳報狀(見本院卷第20頁)在卷
可參,
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
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之,
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
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
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
推定其為死亡。前項
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
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 條第1 項、民法第9 條
亦分別明文規定。經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為00年0 月0 日
生,自104年5 月29日起失蹤,自
斯時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3 年後,聲請對之為
死亡宣告,
揆諸上揭規定,
本件聲請自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104年5 月29日失蹤,計至107 年5 月29日屆滿3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