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0024號
債 權 人 遠芳電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武文芳
前列遠芳電器有限公司、武文芳共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鍾南賜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債務人向債權人所購買及裝設於施工地點A、B、C三區之
系爭冰箱均已於
兩造約定之
期日(即111年3月20日)裝設完成且經「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文件」。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
五、重新提出裝設完成A、B、C三區「三組」系爭冰箱之照片(註:須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