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0024號
債 權 人 遠芳電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武文芳
債 權 人 武文芳
前列武文芳、武文芳共同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鍾南賜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鍾南賜之最新
戶籍謄本、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債務人向債權人所購買及裝設於施工地點A、B、C三區之
系爭冰箱均已於
兩造約定之
期日(即111年3月20日)裝設完成且經「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文件」、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重新提出裝設完成A、B、C三區「三組」系爭冰箱之照片(註:須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