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0344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院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14日發文字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3875號核發之「完整」薪資
扣押命令影本。
三、請提出本院發文字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3875號核發之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即經債務人簽章之送達回執影本。
四、請提出
第三人劉毅祥即林毅祥於110年4月1日
迄今仍任職於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