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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0344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344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提出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本院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14日發文字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3875號核發之「完整」薪資扣押命令,及上開發文字號之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即經債務人簽章之送達回執,復未提出第三人劉毅祥即林毅祥於110年4月1日迄今仍任職於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於同年月30日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然迄今仍未提出本院發文字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3875號核發之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即經債務人簽章之送達回執,補正不完整,其聲請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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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