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04號
債 權 人 史柏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兩造簽章之委託加工合約書(標的:PCB電路板全製程加工)。
二、債權人
聲請狀所附「110年1月至110年11月各月份加工款發票金額明細表」所列各月份金額,究係含稅或不含稅金額之加計?應具狀敘明,同時敘明依兩造委託加工合約,究約定何方負擔稅款,併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債權人就其前項「110年1月至110年11月各月份加工款發票金額明細表」,應逐一補提110年1月至110年11月各月份之發票金額明細表(即各該月份之請款發票金額,應逐筆列明各筆發票票號及項目、數量、單價
暨金額,最後再列各該月份之總金額;並同時提出經債務人簽章110年1月至同年11月份各月份之「加工物完工經驗收合格並交貨之證明書(應載明
上開各該月份加工物完工驗收合格之項目金額及數量,且須與上開請款發票明細表
所載相符)」以為
佐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