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04號
債 權 人 史柏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
系爭PCB電路板全製程加工物品(民國110年1月份至同年11月各月份加工款發票金額明細表所示之加工物),經債務人驗收合格無瑕疵且符合約定品質之證明書面。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項目、金額、總金額、事實理由、請求依據等)。
三、請提出債務人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