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0593號
債 權 人 光鹽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萬得
曾維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參萬捌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柒萬玖仟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