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0609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尹顯冕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債權人應具狀敘明:是否請求給付租金及水電費?若是,應陳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9,47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列明積欠租金之月份及金額、總金額,並表明積欠之水電費明確金額,同時提出其費用單據。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