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0627號
債 權 人 昊坤創業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熊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表明
本件債務人究為Moden Boy影像工作室?或
係熊偉個人?
二、請提出Moden Boy影像工作室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
三、債權人於
聲請狀自陳「債務人應於影片內容中穿插不同素材使影片更
臻豐富」,始符合債權人驗收合格之條件;請債權人具狀敘明債務人需完成
上開要求始符合驗收合格之
法律依據為何?或請指明係
兩造簽章之協議書何條項款有此明確約定?並請提出足資認定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債務人違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本件債權人請求其中金額新台幣90,000元係懲罰性
違約金,該金額不得再請求利息,故請具狀更正為正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五、請提出存證號碼000432號
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