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0785號
債 權 人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債權人請求利息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