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0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0785號
債  權  人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債  務  人  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債權人請求利息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