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0811號
債 權 人 穎闊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品蓁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依設計合約書約定
本件設計費新台幣70,000元,債權人應提出依該設計合約書所約定「服務範圍」共六項均已完成且經債務人簽章認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