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0811號
債 權 人 穎闊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李品蓁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李品蓁之最新
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經
兩造簽署之設計合約書所約定「服務範圍」共六項均已完成且經債務人簽章認可之證明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