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0925號
債 權 人 總誠運輸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陳可洋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陳可洋之最新
戶籍謄本、車號000-0000、KPC-6126兩部車輛靠行債權人公司名義登記後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03,246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請就KPC-6123、KPC-6126兩部車輛分列計算明細表】載明:(繳費)月份、(繳費)項目、金額、依據、證明文件、總金額等】,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惟聲請人可於檢齊相關釋明文件,再重行聲請,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