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1243號
債 權 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五廠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隆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隆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隆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就
系爭軍品契約得標資料(關鍵性證明文件即可,但須完整,且足資認定)。
四、可歸責於債務人公司之事由致其得標繳納保證金並簽約後,債務人不履行之相關證明文件(足資認定之關鍵證明文件)。
五、重購「價差」損失金額計新台幣3,620,000元之關鍵證明文件。
六、相證二、三送達債務人公司之「回執」兩份。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兩份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