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14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泓沐企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提出泓沐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25日111年度司執助丑字第1375號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第三人柯惠珊自111年1月迄同年8月均任職於債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在職證明等),復未提出債務人收受存證號碼001447號存證信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然仍未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25日111年度司執助丑字第1375號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第三人柯惠珊自111年1月迄同年8月均任職於債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在職證明等),補正資料不完整,釋明顯未完足,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