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1466號
債 權 人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威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趙建寧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威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債權人
聲請狀及主張,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526,986元,包含兩部分:
㈠借款部分(消費借貸):
1、債權人係簽發面額3,500,000元,票號QD0000000之支票交付債務人公司,借予此3,500,000元,請提出債務人已兌領支票之證明文件或類此之證明(即債務人已
收訖3,500,000元借款本金之證明)。
2、依
系爭借貸合約第3條約定,債務人應逐月分48期清償本金及利息,第一期自民國109年1月5日起算,每期還款本金72,916元,然債務人僅支付第一期後,即未再清償,債權人應提出伊已主張加速條款請求一次全部清償之催告函及回執。
㈡設備租賃部分:提出債務人尚積欠設備租金78,435元之證明文件或類此證明。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