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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1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1484號
債  權  人  哈斯勒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育 
債  務  人  鑫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曄璋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伍萬陸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