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151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劉慶順、劉雄虔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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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提出劉慶順、劉雄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三、
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務人劉雄虔之
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劉雄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請撤回對劉雄虔之請求。
四、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353,564元,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