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1695號
債 權 人 聯一紙器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法定代理人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請提出與聲證二之帳款明細表金額相符而可互相稽核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該明細表應分項列明銷貨品名(項目)、數量、單價、金額、總金額、債務人已受領貨物之送貨單或銷貨單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