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1695號
債 權 人 聯一紙器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應僅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1月7日及同年月10日變更聲明狀,類推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因妨礙債務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妨禦及
非訟之終結,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變更聲明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