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18號
債 權 人 泰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鴻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貳拾壹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