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1844號
債 權 人 CITY ONE 五楊創新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有賢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賢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有賢企業有限公司現有無實際居住於
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債權人社區B6-112號」。
三、請提出債權人社區B6-112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存證號碼000248號之
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債權人不得代收)。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