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1844號
債 權 人 CITY ONE 五楊創新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有賢企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釋明有賢企業有限公司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債權人社區B6-112號」,亦未提出有賢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位於債權人社區B6-112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復未提出存證號碼000248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債權人不得代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嗣債權人雖具狀補正部分釋明文件,然債權人亦敘明有賢企業有限公司已出售位於債權人社區B6-112號
不動產,且已無居住於該址,故無法提出該社區B6-112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云云。
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民國111年7月份之管理費;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無法知悉有賢企業有限公司係於何時出售該社區B6-112號不動產,且有賢企業有限公司已無居住於
上開地址,債權人亦未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有賢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111年7月份管理費之釋明文件。職是,債權人就
上揭事項顯未依
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
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
非有據,應予駁回。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
適法,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