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228號
債 權 人 東隆海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士誠、毛宗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士誠、毛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求金額新台幣338,479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債權金額計算明細表(列明各次請求金額及各次之發票票號、金額、合計之總金額)。
四、債權人應具狀說明,伊所提出之六張發票均未蓋用專用章之發票,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其實情及依據為何?並應另提出已蓋用營業人統一發票章之發票。
五、請具狀敘明
本件請求權基礎,若主張貨款,應提出
買賣契約書、
本票或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
六、若主張係遭詐騙之款項,應提出法院刑事一審、二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須載明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詐欺金額)。
七、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各次金額、總金額、請求依據)。
八、請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算之依據及提出其釋明文件(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利息)。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