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228號
債 權 人 東隆海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士誠
債 務 人 毛宗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捌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