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2308號
債 權 人 劉志明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駿勝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駿勝交通有限公司之原法定
代理人劉承樹已死亡,故請提出駿勝交通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現任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陳報其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可送達之
住居所。
二、請重新提出字體
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
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聲證二」交通車費統計表及請款單影本。
三、請具狀敘明
兩造間
法律關係為何?究係租賃兼有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或尚有其他
法律關係?並請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23,2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分列租金及費用項目、載明每月租金、費用金額、積欠月份起
迄、各月份積欠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六、請提出存證號000089號
存證信函經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
七、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