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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2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308號
債  權  人  劉志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駿勝交通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駿勝交通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劉承樹已死亡,債權人應提出駿勝交通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現任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陳報其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可送達之居所
  又債權人未提出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聲證二」交
  通車費統計表及請款單,亦未敘明兩造法律關係為何?究
  係租賃兼有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或尚有其他法律關係?並應
  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本;債權人復未提出符合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23,200元之分列租金及費用項目、載明每月租
  金、費用金額、積欠月份起、各月份積欠金額、總金額
  等之計算明細表及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存證號000089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