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2308號
債 權 人 劉志明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駿勝交通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駿勝交通有限公司之原法定
代理人劉承樹已死亡,債權人應提出駿勝交通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現任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並具狀陳報其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可送達之
住居所。
又債權人未提出足資辨識之本件
聲請狀所附之「聲證二」交
通車費統計表及請款單,亦未敘明
兩造間
法律關係為何?究
係租賃兼有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或尚有其他
法律關係?並應
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本;債權人復未提出符合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23,200元之分列租金及費用項目、載明每月租
金、費用金額、積欠月份起
迄、各月份積欠金額、總金額
等之計算明細表及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存證號000089號
存證信函經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計算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