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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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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2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318號
債  權  人  睿泓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澤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賴澤「弘」)。
    二、債務人賴澤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敘明:依兩造於民國111年6月7日簽署之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第2條約定,債務人應分別於111年6月30、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各給付債權人新台幣41,254元,請敘明自簽約後,債務人是否今分文未付?亦或曾給付部分款項?若是,請敘明,並自行扣除請求金額。
    四、兩造簽署系爭和解書迄今,債務人是否未交付原約定之廚具兩套?
    五、債務人收受000293號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