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2774號
債 權 人 國順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王昌釧即昌俊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昌釧即昌俊工程行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關於「應收帳款明細表」,應補行可
勾稽核確認民國110年12月份、111年1月、2月、5月、6月、7月、9月份等七個月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貨日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發票號碼、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
三、提出前項「銷貨」業經債務人全部受領,並經其驗收合格(指無瑕疵且符合約定之品質)之證明文件或類此證明。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