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292號
債 權 人 台灣愛創客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祥瑞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祥瑞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 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98,582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算明細表(載明各次項目、金額、總金額、分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
三、重新提出經債務人簽章載明「經債務人公司審核確認無誤」字樣之書面文件。
四、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或自民國111年2月8日起算?兩者僅能擇一列載,不得兩者合併;但若自111年2月8日起算利息,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並具狀敘明其
法律或契約依據為何?)。
五、請更正為正確之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98,582元,及自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111年2月8日起算?兩者僅能擇一列載,不得兩者合併】起至清償日止,…。)。
六、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請求金額及法律或契約依據)。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