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3112號
債 權 人 懌龍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賴嘉宏即農觀企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賴嘉宏即農觀企業社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債務人企業社及法定代理人簽章之鐵板租借憑單及其上之承租人
租賃契約(影本即可,但須完整)。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