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3311號
債 權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德陽國際車業有限公司、劉建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
請求權基礎究係票款或契約提前終止之違約賠償?
㈠若係主張票款:
1、表明
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僅得請求新台幣(下同)300,000元及利息】。
㈡若係主張違約提前終止,違約賠償:
1、提出債務人德陽國際車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依合約附加條款所示,系爭加盟合約為
兩造「公司」所簽訂,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建昌,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為何?若係誤列,請自行撤回對債務人劉建昌之請求。
3、具狀敘明:債務人違約事實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