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3843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貞蓁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
兩造間關於
系爭不動產之仲介契約(影本即可,但須完整)。
三、系爭不動產因債權人之仲介且買賣成交、交付價金、過戶完成、點交、交屋完畢、完整流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