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3843號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李貞蓁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李貞蓁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兩造間關於
系爭不動產之仲介契約(影本即可,但須完整)、系爭不動產因債權人之仲介且買賣成交、交付價金、過戶完成、點交、交屋完畢、完整流程之相關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